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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中市扶贫攻坚驻村“第一书记”管理办法 (试行)
来源:四川凯发K8新城集团   作者:凯发K8新城集团   发布时间:2016-04-10   阅读:
巴中市扶贫攻坚驻村“第一书记”管理办法 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、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,切实加强扶贫攻坚驻村“第一书记”考核和管理,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精准扶贫实效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《办法》所指“第一书记”是指市、县(区)级部门(单位)选派到建卡贫困村、软弱涣散村和灾后重建村任职,承担扶贫攻坚、驻村帮扶等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。

第二章 职责任务
第三条 “第一书记”在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领导和指导下,紧紧依靠村党组织,带领村“两委”成员开展工作,切实履行好建强基层组织、推动精准扶贫、为民办事服务、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。
第四条 “第一书记”需重点谋划推动“九件事”。即:建设一个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好班子、谋划一条强村富民的好路子、推动实施一批帮扶项目、回引1-2名在外成功人士回乡创业、培养一批优秀村级后备干部、建立一套村级管理好制度、落实一批便民服务好措施、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、帮扶一户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。
第五条 “第一书记”需突出当好“八大员”。即:惠农政策宣传员、脱贫奔康规划员、农村发展指导员、项目资金协调员、群众主体组织员、特困群众帮扶员、社情民意信息员、项目实施监管员。

第三章 推荐选派
第六条 市、县(区)委组织部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统筹安排,确保建卡贫困村、软弱涣散村、灾后恢复重建村“第一书记”全覆盖。市、县(区)级部门(单位)共同帮扶村,原则上由市级部门(单位)选派“第一书记”。
第七条 “第一书记”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热爱农村工作;工作能力突出,敢于担当,善于做群众工作,开拓创新意识强,有发展潜力;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,事业心和责任感强,作风扎实,不怕吃苦,甘于奉献,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。
第八条 选派“第一书记”,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,实行部门(单位)党组(党委)和组织部门“双重审核”制。市、县(区)级部门(单位)党组(党委)集体研究提出“第一书记”推荐人选,把好政治关、品行关、廉政关和能力关。市、县(区)委组织部严格审核,确定“第一书记”拟任人选。
第九条 “第一书记”主要从市、县(区)优秀机关干部和基层急需紧缺干部人才中统筹选派,重点从优秀年轻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学员和后备干部中选派,任期一般为2年。

第四章 教育培训
第十条 市、县(区)委组织部把“第一书记”教育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,会同市、县(区)直属机关工委、扶贫移民局等部门分级负责“第一书记”上岗培训和年度轮训工作。“第一书记”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天。
第十一条 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采取专题讲座、会议学习、现场观摩等方式,进行经常性培训,提高“第一书记”农村工作能力。

第五章组织管理
第十二条 “第一书记”不占村“两委”职数,不参加换届选举,任职期间由选派单位、任职村所在县(区)委组织部和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共同管理,日常管理以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管理为主。选派单位加强督促指导,帮助解决工作生活实际困难。县(区)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,细化“第一书记”职责任务及年度工作目标,指导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与“第一书记”签订目标责任书,建立“第一书记”工作档案。
第十三条 “第一书记”任职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完全脱钩,原则上吃住在任职村,与村干部同出勤同考核,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总数的2/3,一般不少于15天。实行工作日志制度,逐项记录每天工作情况。实行考勤制度,任职村党组织如实记录“第一书记”到岗情况,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每月审核并报所在县(区)委组织部备案。实行查岗制度,市、县(区)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对“第一书记”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。

第六章 工作保障
第十四条 “第一书记”到村任职期间,党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,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、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。乡镇(街道)力所能及地为“第一书记”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,确保“第一书记”下得去、待得住、干得好。
第十五条 扶贫部门从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帮扶经费,保证“第一书记”工作经费。任职期间差旅费、伙食费等参照《巴中市深化“挂包帮”精准扶贫工作驻村干部管理办法》(巴市组通〔2014〕52号)执行。

第七章 考核激励
第十六条 “第一书记”考核分为日常考核、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。日常考核由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负责,主要考核在岗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,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。年度考核由县(区)委组织部统一组织,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、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,并按所在县(区)“第一书记”总数的20%确定优秀等次比例;“第一书记”考核等次不占县(区)年度考核指标,考核结果反馈选派单位。期满考核由选派单位党组(党委)会同市、县(区)委组织部组织实施,重点考核指导村“两委”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、协助村“两委”开展工作、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、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以及在村期间的政治态度、担当精神、工作能力、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。
第十七条 实行“第一书记”述职述廉制度。每年年度考核时,“第一书记”要向任职村党员干部、群众代表述职述廉,接受民主评议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/3,经组织查证确属不称职的,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“不称职”。
第十八条 实行“第一书记”召回制度。对不按规定到村工作,工作不认真、不负责的进行约谈、限期整改;对整改不力、不胜任、不称职或有其它不良表现、造成不良后果的,及时予以召回、调整和处理,并对选派单位党组(党委)进行通报批评。
第十九条 “第一书记”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装入个人档案,作为评选先进、提拔使用、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。市、县(区)每年联动推选一批优秀“第一书记”。“第一书记”在村任职期间,职务职级晋升、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;对选派到贫困村任“第一书记”的递进培养学员、后备干部,任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;市、县(区)直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,优先考虑具有“第一书记”工作经历的干部。“第一书记”任职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优秀、称职等次,任职时间计算基层工作经历。
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选派到我市的驻村“第一书记”管理,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规定执行。中央和省级机关派驻“第一书记”的村,原市、县(区)选派的“第一书记”不再担任“第一书记”职务,可调整为驻村工作队队员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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